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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市本级商品房销售价格

实施申报备案管理的通知

 

湖发改法规〔2011〕293号

 

各区物价局、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市本级(含吴兴区、南浔区)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申报备案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本级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新建的商品房(含已领取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售出的剩余商品房),除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限价商品房)、人才专项用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外,均列入申报备案管理范围。

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备案管理的实施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备案管理工作。

三、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向项目所在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每套房屋价格,一房一价,并提供定价相关资料。销售时应当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并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证后10天内全部公开销售。

四、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证但尚未申报价格且未售出的剩余商品房,应在1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并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系统录入手续。

五、开发企业申报的内容包括: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当期销售推出商品房总套数及其户型、各种户型的建筑面积及其套数、销售单价、总价款、价格优惠方式、房价外向购房者代收代缴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和依据,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证的项目需提供商品房预售证号。

六、项目所在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企业申报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情况进行审核,对申报内容完整、格式符合要求的,出具《湖州市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工作联系单》,由开发企业在申请预售许可时提交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七、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备案后,在湖州发改网和湖州建设网上公示,申报备案的价格、网上公示的价格、开发企业标示的价格应一致。经备案的销售价格在六个月内不得提高。

八、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期间因市场因素需调整销售价格的,降低售价达备案价格10%以上,或备案六个月后提高售价,应提前十天向项目所在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并公示,未经备案公示或调价理由不充分的,不得提高销售价格。申报内容参照第五条,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湖州市区商品房销售价格调整备案工作联系单》,由开发企业提交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价格调整。

九、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一价清”制度,按规定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含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安防智能系统、信报箱等)的建设费用,不得在房价外另行收取。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可以有偿转让的停车泊位除外。

房屋交付和产权交易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购房者承担并由开发企业代收代缴的费用,应予明确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向购房者收取。

十、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做好明码标价,诚信告知购房者应有的价格权利和义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申报备案价格(含已公示的价格优惠方式)。

十一、建立商品房价格监测制度。开发企业开盘之日起,每3个月向项目所在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销售进度,报送的内容包括: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房源房号、建筑面积、销售状态、申报备案价格、实际成交价格。

十二、房地产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开发企业采取公告、会议、书面通知、约谈等方式给予提醒告诫。

十三、开发企业不得有下列价格行为:

(一)开发企业不按规定申报价格备案;

(二)实际成交价格高于申报备案价格(含已公示的价格优惠方式);

(三)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四)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

(五)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十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商品房价格行为的检查力度。对违反价格法规政策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十五、本通知自2011年 8月 15 日起执行,各县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

1.《商品房销售标价牌(样式)》

2.《商品房销售价目表(样式)》

3.《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内容说明》

4.《湖州市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工作联系单》

5.《湖州市区商品房销售价格调整备案工作联系单》

6.《湖州市区商品房销售价格监测表》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