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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明确物业

管理职责的函

(湖政办函〔201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各县区和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事权,合理界定和划分市区两级职责权限,完善现有物业管理体制,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湖政办发〔2013〕41号)精神,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物业管理职责调整明确如下:

一、行政许可事项

(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三级、暂定级)核准(包括延期、变更等),按照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属划定,下放给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吴兴区、南浔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核准资质的正式文件抄送市建设局,凭文件到市建设局办理资质证书加盖市建设局印章事宜。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二级及以上)核准初审上报(包括延期、变更等),按照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属划定,下放给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吴兴区、南浔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建设局,由市建设局行文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日常管理服务事项

(一)市建设局负责对各县区物业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和行业管理监督工作。

(二)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除《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关于明确房地产扩权事项的通知》(湖建发〔2009〕351号)中明确的吴兴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物业管理职责外,中心城区的飞英、朝阳、爱山、月河、龙泉、环渚街道辖区和八里店镇、道场乡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吴兴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包括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监管、老小区准物业管理日常监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建设管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进湖备案、业主大会成立和业委会换届指导和备案、物业承接验收指导、物业管理纠纷投诉协调处理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等。

(四)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关于明确南浔区房地产管理权限的通知》(湖建发〔2007〕170号)、《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关于明确房地产扩权事项的通知》(湖建发〔2009〕351号)要求,南浔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管理事权的通知》(湖建发〔2011〕282号)要求,湖州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老小区准物业管理日常监管。

(六)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太湖度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包括仁皇山新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监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建设管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进湖备案、业主大会成立和业委会换届指导和备案、物业承接验收指导、物业管理纠纷投诉协调处理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等。

三、几点要求

(一)本通知涉及所有物业管理职责调整事权自2013年 6月1 日起正式移交。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湖州开发区管委会、太湖度假区管委会要督促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思想,明确职责,研究和完善权限调整及下放后的有关程序和配套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培训,熟悉相关业务,强化信息系统建设,公开办事程序,建立责任机制,确保调整和下放事项规范有序运行。

(三)市建设局要加强对各县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及时帮助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