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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求《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湖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推行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拓宽征收补偿安置渠道,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经深入调研,湖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起草了《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湖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推行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期限:2025年9月9日至2025年9月18日。对上述文件内容有意见或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并注明本人身份及联系方式,单位需加盖公章。联系人:冯佳;联系电话:0572-2050987;邮箱:huzzsb@163.com;地址:湖州市莲花庄路137号3号楼1楼106室湖州市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征收管理科。

特此公告。

附件:《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湖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推行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99

 

附件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湖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推行

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拓展征收补偿安置渠道,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更好满足被征收家庭高品质住房需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房票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湖州市区(含吴兴、南浔、南太湖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可持房票在全市范围内购房安置。

二、房票安置定义

(一)房票是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量化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核发给被征收人用于购房安置的结算凭证。

(二)房票安置是指以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为前提,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核发房票,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自行购买房屋的安置方式,是货币化安置的一种补充类型。

三、房票使用规则

(一)房票面值。房票票面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改变用途房屋以及汽车库(位)、自行车库的补偿,享受住房征收保障的补助和房票购房奖励。

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按时签约搬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室内装修装饰、设施设备、附属物的补偿等原则上以货币形式支付,也可以根据被征收人申请并入房票票面金额。

(二)房票核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房票业务系统统一规则,以被征收人为对象核发房票。房票票面记载事项包括征收项目名称、持有人名称、票面金额、出具时间、使用截止时间等信息。

(三)房票期限。房票有效期为24个月,自房票开具之日起计算。逾期未使用的,视同自动转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不再享受房票购房奖励,除实际已支付的款项外,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二年期定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给予24个月的计息。

(四)房票更名。房票实名持有,在有效期内可更名一次,包括转让和购买存量房。更名后的房票持有人需使用该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有效期不变。

(五)房票购房。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买房屋不限制套数、面积,可购买住宅、商铺、办公、厂房等不同用途房屋(单独仅购买车库、车位等其他附属房屋除外)。房票持有人购房使用房票票面金额达到90%及以上的,可在有效期内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票票面剩余金额申请找零,并等比例扣除房票购房奖励,不计利息。

(六)房票拆票。房票持有人使用票面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房票购房,可根据购房所需款项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拆票1次,拆分后的单张房票金额不低于50万元,房票有效期不变,拆分之后的房票不再更名、兑现和找零。

四、房票购房奖励

(一)住宅房屋

房票持有人自房票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使用房票购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实际使用金额的30%予以奖励;第7—12个月内使用房票购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实际使用金额的25%予以奖励;第13—24个月内使用房票购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实际使用金额的20%予以奖励。

(二)非住宅房屋

商业房屋以分段累进方式,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实际使用金额的20%—5%予以奖励。具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其他非住宅房屋使用房票及相关奖励比例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本意见所述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均不含汽车库(位)、自行车库、室内装修装饰、设施设备、附属物等的评估价值。

五、入库房源管理

(一)市、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建立房票新建商品房房源库(具体项目的房源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对申请入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具体房源进行严格审核,禁止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风险房源入库。入库前需与入库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协议书,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区别对待,不捂盘惜售,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房源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外公布。

(二)建立入库房地产开发企业考核机制,对有悖于房票政策推行、负面投诉较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的资格。对于积极配合与支持房票政策推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房票结算、预售资金监管等方面给予相应激励。

六、房票结算规则

(一)入库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持有人签订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凭网签备案合同、销售发票、房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进行结算申报、审核,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进行结算支付。具体支付节点和比例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具体房源入库时签订的协议中予以明确,首期支付金额不低于政策规定的首付比例。

(二)房票持有人出现退房情形的,相关部门应当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全部已结算款项足额退回指定账户后,再予以办理网签合同变更或撤销等手续。

七、相关优惠政策

(一)购房优惠政策。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入库协议的约定给予购房人不低于一次性付款购房的价格优惠,并允许其享受同期其他优惠促销活动。

(二)金融支持政策。房票持有人购房总价超过房票票面金额的,超出部分可申请商业银行贷款。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相关机构应将房票支付金额视同现金首付,并优先审批,优先放款。

(三)税收优惠政策。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房的,税务部门按规定予以相应的税收减免。

八、保障措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房票安置组织实施与监管,市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房票安置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操作规程的制定以及系统房源库的建设,市财政局负责建立房票跨区域购房税收补偿机制。建设全市统一房票业务系统,联通网签备案、不动产登记等系统。强化监督管理,严禁弄虚作假、套取房票结算资金或擅自突破政策标准。加强宣传解读与经验推广,引导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营造良好氛围。

九、其他事项

(一)集体土地征收和各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具体房票安置政策,由属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