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网上办事>办事指南>(预)销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
(预)销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

 

办理依据:

建设部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

(建住房[2006]166号)、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中心城市房地产市场经营行为的通知(湖建发〔2013〕7号)

办理程序:

受理材料,审查相关材料,办理撤销手续后房源挂牌公示销售。

申请条件:

1.已备案的合同不得随意撤销。确需撤销备案合同的,应由买卖双方及相关权利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关系证明、债权债务清算证明(购房款退还)至管理部门书面提出申请。

2.备案合同撤销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将该房源委托管理部门在官方网站公开挂牌接受认购,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认购者需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至管理部门填写认购书,并于公示期结束后在指定时间至管理部门认购,认购两人以上的,须公开抽签竞购。中签者须按公开挂牌的价格、条件在规定时间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3.公示期间无人认购的房源,待公示期结束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不低于公开挂牌的价格自行销售。如确需降价销售的,须至管理部门填写《公开挂牌销售房源再挂牌委托书》,申请再挂牌公开认购。

注:如提出撤销申请的合同处于贷款、担保、预告登记、查封等限制状态的,须先至相关部门申请撤销限制后再办理撤销。

提供的材料:

1.(预)销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申请表;

2.已备案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

3. 预告登记撤销单(如有办理过预告登记证)

3.还贷证明(如有办理过商业、公积金贷款);

4.公积金提取返还证明(购房如有提取过公积金);

5.买受人及相关权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等) ;

6. 购房款退款证明。

注:如申请撤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过世的,需提供遗产公证的相关资料。

承诺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要求,7个工作日(含挂牌公示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