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全称为湖州市房地产业协会,简称为湖州市房协。英文名称为Huzhou Real Estate Association,缩写为HREA。
第二条 本会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由本市房地产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本会章程开展活动,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和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担负行业代表、协调、服务、自律的职责,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反映利益诉求,维护合法权益;为行业服务,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保障行业发展秩序;为政府服务,开展调查研究,参与政策制定,为推动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贡献应有力量。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开展党的活动。本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依法接受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湖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浙江省湖州市府庙商城7号楼五楼。邮政编码:313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以服务行业为宗旨,认真履行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等基本职能。具体业务范围如下:
(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行业自律,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研究探讨房地产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参与有关行业发展的决策论证和政策制定,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加强与房地产产业链有关的组织及单位的合作,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四)收集、传播国内外房地产政策法规、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开展课题调研和学术交流,推广研究成果,编辑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开设网络平台,举办展览,提供咨询服务;
(五)组织开展行业管理和从业人员培训,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事项,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六)组织开展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同业组织的学术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七)及时反映会员单位的合理要求,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对一些涉及会员单位利益的重大事件,及时向有关部门协调、帮助解决;
(八)参与市房地产业的公益事业,努力提高房地产行业的社会地位;
(九)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开展其他活动。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四)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以服务为本,实行机构独立、职能独立、财务独立、工作自主和选人用人自主。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从事房地产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等企事业单位和房地产行业各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热心房地产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部门负责人,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入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备一定的影响;
(四)支持本会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可由秘书处审议同意,然后报理事会认可。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经济技术、咨询、培训业务中享受优惠待遇;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编印的刊物和信息资料;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五)对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工作报告、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审计报告等享有知情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关心本会工作,向协会提供经验和信息;
(五)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缴纳标准与管理办法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本会建立会员名册和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委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分别由若干理事、常务理事组成,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本会相关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改变或撤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做出的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推荐理事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表决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和会长提名的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四、六、七、八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
第二十四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社会和行业知名人士担任顾问。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
(六)民主意识好,善于听取不同意见,特别是会员单位意见,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处理其他协会相关事务。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会员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及赞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按照经会员代表大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财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严格执行国家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本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还已交纳的会费或赞助、捐赠。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年度检查、信息公开及重大事项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因故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并向市民政局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并向涩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市民政局提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审查文件、法人代表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清算报告书,申请注销登记。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的监督下,转给与本会宗旨相同或相近的社会团体,或用于公益目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5月 日本会第六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其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市民政局核准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