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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资质变更核准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办理程序:
开发企业提交书面材料送至市行政审批中心房产窗口(办证中心)申报受理,房地产业处审查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申报审批条件:
1.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管部门(原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2.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
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材料:
1.开发企业提交的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股东会依据《公司法》做出的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决议(股东盖章、签字);
4.市场监管局(原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查询单;
5.企业地址变更的提供新住所使用证明(租赁用房的,提交房主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租赁合同)及其他资料;
6.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供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新的验资报告及其他资料;
7.法人变更的提供新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股东会决议及其他资料;
8.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承诺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要求,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