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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资质注销核准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
办理程序:
开发企业提交书面材料送至市行政审批中心房产窗口(办证中心)申报受理,房地产业处审查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申报审批条件:
建设部门按规定对房地产企业的资质、开发情况实行定期检查,房地产企业不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应降低其资质等级或注销其资质证书。
1.房地产企业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未进行房地产开发投资建设的,应注销其资质证书。被注销资质证书的房地产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核减其经营范围;
2.房地产企业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3.房地产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注销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3.企业办理资质注销授权委托书、委托经办人身份证;
4.存在注销情形的证明
5.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承诺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要求,3个工作日。